首页 /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制定机关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