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保留称号,但需按照本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及优化提升,并接受考核和动态管理。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保留称号,但需按照本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及优化提升,并接受考核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