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保留称号,但需按照本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及优化提升,并接受考核和动态管理。

制定机关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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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