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考核机制
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