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称金融规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银监会制定,并由银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并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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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