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 (二)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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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