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