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外国人、无国籍人、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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