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外国人、无国籍人、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