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