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四条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等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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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