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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