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情况的。 (三)其他渎职、失职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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