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