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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