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该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