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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