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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