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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