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