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四)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答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五)作出答辩的日期。 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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