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