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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