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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