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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