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