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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