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