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一)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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