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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