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五)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的复印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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