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申请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申请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