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下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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