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法律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若干人,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