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法律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若干人,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