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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