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自行贮存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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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