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企业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制度,及时通知分支机构、门店等停止采购、配送、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