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配送的,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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