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配送的,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