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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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