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总部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每年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由于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企业总部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考核评价,结合实际明确准入、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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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