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总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食品安全风险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于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应当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等开展排查并采取整改措施。 企业总部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统一管理的食品采购、贮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控制情况; (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操作规范执行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食品安全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