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排查门店食品安全风险,研究解决措施,督促门店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总部报送。 分支机构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并及时向企业总部报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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