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别情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并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