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