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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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