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消费投诉登记记录、处理意见等书面资料或者信息档案应当存档备查,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消费投诉登记记录、处理意见等书面资料或者信息档案应当存档备查,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