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制度,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将消费投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在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设定合理考核权重。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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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