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