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当面递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
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
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
银行保险机构与投诉人对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期限、告知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