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十九条
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