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十二条

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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