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第十二条
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