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有效期的收费修理业务; (二)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核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五)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六)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七)保持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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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