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固定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电话机; (三)销售时,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全部主附件并试机;提供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事项、三包方式和修理单位,正确填写三包凭证; (四)对于符合本规定退货或者换货条件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或者换货,不得故意拖延推诿,无理拒绝; (五)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负责与生产者或者修理者联系,不得无理拒绝;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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