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附录1 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 附录2 固定电话机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固定电话机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固定电话机型号; (2)固定电话机进网标志扰码号; (3)产品产地; (4)出厂日期; (5)生产者名称; (6)销售者名称(盖章); (7)销售日期; (8)发货票号码; (9)消费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11)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录3 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