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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