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因生产者未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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