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