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